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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疱疹的法律问题(小心坐牢)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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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认为楼主可能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,可能不太懂法律。


故意传染性病确实属于故意伤害罪,以前有为了报复,故意传染性病的案例。而且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。即犯罪实施人希望犯罪结果发生,直接参与犯罪,或者明知被害人受伤害,放任自己的行为,导致犯罪发生,都属于故意。以前有由于失恋,故意报复前男友,传染性病,因此主观意图非常明显,属于犯罪。对比此案例,可以知道什么是主观故意。


但非主观故意,即楼主提到得过失伤人罪,这是不成立的。在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,在刻意防范的情况下,性病的传染,并不属于过失伤人罪。确实,过失伤人罪的主观构件里面有过于自信的说法。但是,过失伤人罪的必要构件必须是致人重伤。致人重伤必须是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、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中已界定了的。但是性病并没有在该条例中界定,而PZ远远够不上重伤的条件,它只是极度轻微的皮肤感染,不影响生育,不致癌。刑法的最重要的精神是法无明文不为罪,既然没有界定PZ为重伤,那么过失伤人罪就无法成立,因此在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,在刻意防范的情况下,PZ的传染的事实不构成犯罪,大家请放心。


至于判定是否主观故意,是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看。法律上一般依靠做案动机来判断是否故意。动机不作为判决条件,但动机分析有助于分析案子的是否主观故意。


大家精神压力已经很大了,楼主应该自己去把法律问题搞清楚,而不要在没有搞清楚的前提下来吓唬大家,这样非常不好。


按照楼主的逻辑,任何疾病都是不可以传染的,因为所有的疾病都符合楼主的逻辑。性病也是病,和其他病一样,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条文对性病歧视。关于性病只有一条相关刑法,即故意传播性病罪,但该罪的构成条件必须是卖淫嫖娼,非卖淫嫖娼,该罪不成立。


最后补充一条:艾滋病属于重伤,请注意。


PZ是小毛病,大家精神压力不要太大了。


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-11-3 21:47:36编辑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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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
“全国有性病传染(非指卖淫嫖*)被判刑的吗?”


确实有两宗判故意伤害罪,但是,要说明的是,这两宗都是双方在情感破裂后,其中一方以报复对方为目的,有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实施人有强烈的报复意识,即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故意的意图。故意的意图包括直接和间接,这在前面我有阐述。


楼主所说的第五点,无现实意义。因为:对方要求传染,难以采集证据。因为对方确实要求传染,就不会控诉你,那么司法部门无法知晓该事件;若对方开始要求传染,但后反悔,仍然觉得是故意伤害,想去司法部门控诉,则对方不会承认曾经要求过传染,而你也无法提供对方曾经要求传染的证据。而且对方是否要求传染和是否是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。故意伤害只是去看是否故意,有无故意动机,是否造成伤害,造成多大的伤害。而楼主所说什么要求传染和故意伤害没有任何关系。


是否故意可以通过分析动机来判断,动机不做为判决条件,但动机可以分析是否故意。故意伤害罪必须有故意伤害的企图。

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-11-6 11:33:20编辑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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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
信息不够,无法判断


第一,强迫是否是强奸。


第二,分析动机。他是否有伤害你的动机,伤害你是不是他所想达到的目的?若没有动机,其行为就可分析为不是故意伤害,而是过于自信不会传染;若有动机,以伤害你为目的的动机,就可以分析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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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
法律问题已经讨论清楚,是否犯罪在于是否故意,非故意就不是犯罪.其他没有必要再讨论了.请不要再恐吓我们的战友了,用一些并不正确的理论导致战友的抑郁,这样同样是不负责任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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